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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84号

刘太荣与李淮东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太荣,李淮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太荣,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淮东,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2)长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刘太荣与李淮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平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绪晓

审 判 员  何方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振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