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彩莲。被告童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莲诉被告童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莲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彩莲撤回对被告童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彩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宣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方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