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476-9号

杨志达、关允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达;关允来;刘翠勤;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荦顺织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476-9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达,男,汉族,1933年5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关允来,男,汉族,1949年5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刘翠勤,女,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荦顺织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狮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关允来、刘翠勤的集体分配款231257.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健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