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476-9号
申请执行人:杨志达,男,汉族,1933年5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关允来,男,汉族,1949年5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刘翠勤,女,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荦顺织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狮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关允来、刘翠勤的集体分配款231257.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健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