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烁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西安烁宇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烁宇商贸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