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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3号

陈锡光与新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陈锡光;新密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3号原告陈锡光,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195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位景会,女,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新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锡光诉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郑行初字第3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90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王新洲

人民陪审员  禹敏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甜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