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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行初字第222号

王亚成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王亚成;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222号原告王亚成,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尧坤。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男。委托代理人张力满,男。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原告王亚成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是本市虹口区虹镇北街XXX号,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马金铭

代理

审判员  孙焕焕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