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王茜,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利伟,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聪,女,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福杰,男,汉族,198年7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利伟、陈聪、李福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利伟、陈聪、李福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向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