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313号移送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x,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x,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x、张x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