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董某某,女,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陈一德,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梁晓明,女,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