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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董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董某某,女,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陈一德,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梁晓明,女,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