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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169号

姚x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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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169号移送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x,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执行姚x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郸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