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33-1号申请执行人黄晶鑫。被执行人石磊。黄晶鑫与石磊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晶鑫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石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晶鑫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磊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王之山
代理
审判员 王宏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龙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