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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478号

石兆华、石兆东等与肖送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兆华;石兆东;肖送堂;谢小文;谢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石兆华,男,生于1975年5月27日,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石兆东,女,生于1968年12月24日,初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肖送堂,男,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谢小文,男,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谢德明,男,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石兆华、石兆东与被告肖送堂、谢小文、谢德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

原告石兆华、石兆东于2015年6月17日,以因双方协议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兆华、石兆东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兆华、石兆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石兆华、石兆东承担。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