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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340号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赵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 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