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赵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 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赵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 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