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郑海洋。被执行人黄吉军。本院在执行郑海洋与黄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高贤成
审判员 龙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