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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张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张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7号。负责人王牌。被告张利军,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张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利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雁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简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