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54号原告郝小喜,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法定代表人王俊甫,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喜诉被告河南省青冶炉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8元,由原告郝小喜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