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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刑初字第00221号

马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于本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户籍所在地:淮南巿八公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望峰岗淮望小区西门附近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收取毒资4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两人当场抓获,并从马某某处收缴手机1部,现金525元;从李某某处收缴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2.26克。后经淮南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淮南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2.26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人民币525元、甲基苯丙胺2.26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苏红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