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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002号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武汉三林自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三林自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范汉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礼坤,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林自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声洪,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1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林自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的(夏城管)征决字(2014)第036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夏城管)征决字(2014)第036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林自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建设的高低压配电箱柜工程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24078.7平方米,应缴纳垃圾服务费216708.3元,欠缴216708.3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等规定,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夏城管)征决字(2014)第036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垃圾服务费216708.3元。该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生效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协调,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行政相对人已接受处理的前提下,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依法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撤回(夏城管)征决字(2014)第036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世新

审判员  赵越胜

审判员  叶应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