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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18号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赵某,务工。被告韩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小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伟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