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赵某,务工。被告韩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小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伟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