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237号移送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左x,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郸城县汲水乡左桥村。本院在执行左x诈骗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郸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微信公众号“”
左x诈骗罪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237号移送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左x,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郸城县汲水乡左桥村。本院在执行左x诈骗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郸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