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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32号

茹运峰申请执行刘朋、刘小军、李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茹运峰,刘朋,刘小军,李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茹运峰,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朋,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军,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瑞芳,女,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刘朋、刘小军、李瑞芳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朋、刘小军、李瑞芳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