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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单马文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单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单马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单马文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支付20000元及停止生产。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单马文未履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4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罗春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贵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