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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99号

单凤友申请执行王矿山、白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风友,王矿山,白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单风友,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矿山,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风玲,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矿山、白风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王矿山工资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渑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