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单风友,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矿山,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风玲,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矿山、白风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王矿山工资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渑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