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传平,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北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北站村。法定代表人王明银,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玉锋,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于传平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北站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元,由上诉人于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举强
代理
审判员 马立营
代理
审判员 曹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