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义,女,汉族,1956年8月6日��,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143号。被执行人侯玉广,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生,住郸城县钱店镇侯集行政村侯集村024号。身份证:412726196504106253。本院在执行李永义与侯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玉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