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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364号

李永义与侯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义,侯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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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义,女,汉族,1956年8月6日��,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143号。被执行人侯玉广,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生,住郸城县钱店镇侯集行政村侯集村024号。身份证:412726196504106253。本院在执行李永义与侯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玉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