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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6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行与黄山艾科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王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行,黄山艾科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王丽,徐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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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62-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

负责人:刘翔,该支行行长。

被告:黄山艾科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王丽,黄山艾科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光亮,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行与被告黄山艾科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赵王丽、徐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标的额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胡国强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王茜、

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