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调确字第00016号
申请人:陈秀祥,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申请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德钟,男,1967年5月9日,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陈秀祥与申请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经郎溪建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前归还申请人陈秀祥欠款478998元;
二、2011年5月6日,借款320000元,借款利息约定按照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利息结算到2013年5月6日,利息结算应从2013年5月6日以后开始结算,利息为162233元;2012年4月29日,借款150000元,借款月利息按照2%结算,因利息结算到2013年12月29日,利息结算应从2013年12月30日以后开始结算,利息为87500元。合计利息249633元,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前归还;
三、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若不能按期归还,陈秀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纠纷,否则因此事再发生纠纷,所造成后果自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秀祥与申请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道庆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