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5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本院在审理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犀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