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友斌。���执行人杨成全。被执行人张君香。被执行人王梅。被执行人张振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6月4日、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成全、张君香、王梅、张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杨成全、张君香所有的位于钟祥市交通运输局院内三栋二单元5楼房屋所有权(钟房权证郢中丙字第040**号)转移登记给李友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严楚东
审判员 王之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