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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42号

李友斌与杨成全、张君香、王梅、张振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友斌,杨成全,张君香,王梅,张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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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友斌。���执行人杨成全。被执行人张君香。被执行人王梅。被执行人张振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6月4日、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成全、张君香、王梅、张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杨成全、张君香所有的位于钟祥市交通运输局院内三栋二单元5楼房屋所有权(钟房权证郢中丙字第040**号)转移登记给李友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严楚东

审判员  王之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