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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催字第00011号

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宇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催字第00011号

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与西外环交叉口向北600米邓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华,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怀少冬,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江阴市宇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892号(综合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薛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乔,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明珠,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于2014年11月6日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603891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现申报人江阴市宇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宋永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