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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844号

王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干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曲以军,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登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登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罗春光

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