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干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曲以军,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登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登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罗春光
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