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立民督字第14号
申请人:吴光强,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田源,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光强支付令申请一案,申请人吴光强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法立民督第14号案件的督促程序。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27243元,全部退还。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云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