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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立民督字第14号

吴光强、田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吴光强;田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立民督字第14号

申请人:吴光强,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田源,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光强支付令申请一案,申请人吴光强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法立民督第14号案件的督促程序。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27243元,全部退还。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云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