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9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钟仁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钟仁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9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地址:广东省鹤山市。

负责人:李小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育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仁聪,住广东省鹤山市。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钟仁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已清偿其结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在其预交的诉讼费中转结算,本院不再收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