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贾淑伟与被告曹新贵、周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淑伟,曹新贵,周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36号原告贾淑伟,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曹新贵,男,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周玉斌,曾用名周全安,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淑伟以愿意与二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贾淑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淑伟撤回对被告曹新贵、周玉斌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淑伟承担。

审判员  隗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