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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476号

李明与于西林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于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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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住郸城县城关镇��福路招待所家属楼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于西林,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生,住郸城县城关镇信用社东南胡同。身份证:412726196110295418本院在执行李明与于西林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西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