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闫秋红,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星星,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大掌柜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秋红诉被告叶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秋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闫秋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