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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28号

原告陈玉华诉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华,张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28号原告陈玉华,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秀华,汉族,一冶筑炉公司五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诉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人民陪审员  桂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西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