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28号原告陈玉华,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秀华,汉族,一冶筑炉公司五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诉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人民陪审员 桂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西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