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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5号

王井江与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井江;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交通运输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井江。

委托代理人:王凤利。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秀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林,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勃利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姚秋生,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王井江因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勃利县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井江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王井江承担60%的责任错误,王井江只应该承担30%的责任。王井江虽然是无证驾车,但造成伤害的根本原因是大地公司承建桥梁工程没有设置禁行标志、警示牌及护栏,是承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原审法院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且对又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井江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机动车发生翻车事故,致其受伤。该路段由大地公司承包施工,该公司在没有竣工和验收,未按行业规定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及有效办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造成王井江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调解结案后,因王井江一方反悔又启动了再审程序,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据此酌定王井江与大地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是适当的。关于王井江主张赔偿标准错误的问题。王井江系勃利县双河镇生产村村民,原审法院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标准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审理的问题,因王井江未举示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此项申请事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井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井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平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