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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17号

王高峰与常海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高峰,常海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王高峰。被告常海战,曾用名常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峰诉被告常海战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王高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为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