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王高峰。被告常海战,曾用名常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峰诉被告常海战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王高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为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