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
负责人:秦广民,系该支行行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被告王桂双,女,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8社。被告谷金萍,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8社。被告王占江,男,195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8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诉被告王桂双、谷金萍、王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00元,减半收取,即4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