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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法执字第44号

李海民申请执行曹爱田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民,曹爱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民,男,1980年8月21日生。被执行人曹爱田,男,1956年7月27日生。李海民申请执行曹爱田侵权一案,本院根据李海民申请,依据本院(2013)卢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法执字第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平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