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民,男,1980年8月21日生。被执行人曹爱田,男,1956年7月27日生。李海民申请执行曹爱田侵权一案,本院根据李海民申请,依据本院(2013)卢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法执字第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平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