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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453-1号

何金堂、国磊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堂,国磊,孙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453-1号原告何金堂。被告国磊。被告孙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堂诉被告国磊、孙伟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国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并自愿以人民币现金15000元及何同堂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国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

二、查封何同堂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云涛

代理

审判员  方 璇

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