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453-1号原告何金堂。被告国磊。被告孙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堂诉被告国磊、孙伟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国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并自愿以人民币现金15000元及何同堂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国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一辆。
二、查封何同堂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云涛
代理
审判员 方 璇
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