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李琛。
委托代理人:肖建新,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如,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05号南光明珠大厦五楼。
负责人:李玮,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琛诉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琛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琛已就案涉的保险和被告庭外和解,故原告李琛申请撤回对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琛撤回对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2.5元(原告李琛已预交),由原告李琛负担。
审判员 古力买热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玖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