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刘皓,男,1941年8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晓薇,女,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申请人刘皓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晓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皓述称,刘晓薇系其女儿,刘晓薇患有精神分裂症,故申请宣告刘晓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皓为刘晓薇的监护人。经审查,刘晓薇生于1969年4月3日,户籍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天坛新寓x8幢xx室。刘晓薇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在南京市青龙山××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2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33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晓薇系精神分裂症,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刘晓薇的母亲及哥哥已先后去世,其无配偶、子女;刘皓系刘晓薇父亲,愿意作为刘晓薇的监护人。审理中,刘皓认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上述鉴定意见,并相应将其请求变更为申请宣告刘晓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皓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刘晓薇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为鉴定机构所确认,故刘皓关于宣告刘晓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刘皓自愿作为刘晓薇的监护人,且无证据证明由刘皓监护将对刘晓薇明显不利,故本院依法指定刘皓为刘晓薇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晓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皓为刘晓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高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何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