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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特字第23号

申请人刘皓与刘晓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刘皓,刘晓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刘皓,男,1941年8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晓薇,女,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申请人刘皓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晓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皓述称,刘晓薇系其女儿,刘晓薇患有精神分裂症,故申请宣告刘晓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皓为刘晓薇的监护人。经审查,刘晓薇生于1969年4月3日,户籍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天坛新寓x8幢xx室。刘晓薇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在南京市青龙山××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2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33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晓薇系精神分裂症,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刘晓薇的母亲及哥哥已先后去世,其无配偶、子女;刘皓系刘晓薇父亲,愿意作为刘晓薇的监护人。审理中,刘皓认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上述鉴定意见,并相应将其请求变更为申请宣告刘晓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皓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刘晓薇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为鉴定机构所确认,故刘皓关于宣告刘晓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刘皓自愿作为刘晓薇的监护人,且无证据证明由刘皓监护将对刘晓薇明显不利,故本院依法指定刘皓为刘晓薇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晓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皓为刘晓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高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何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