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调确字第94号申请人汪月红,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上海市肺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费苛,院长。委托代理人郑乐乐。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上海市肺科医院应于本确认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汪月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二、此项医患纠纷争议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汪月红与申请人上海市肺科医院于2015年6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凌朝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