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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81号

靳云霞申请执行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云霞,刘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靳云霞,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雷,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靳云霞与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后,被执行人刘雷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雷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