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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法执字第240号

孙吉敏、余坤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杀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杀人
当事人
孙吉敏;余坤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孙吉敏,女,生于1979年8月20日,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现住思茅区。被执行人余坤万,男,生于1987年12月30日,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农民,现住思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吉敏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思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余坤万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209.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4259.5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余坤万正在普洱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5)思法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辛高云

代理

审判员  符建云

代理

审判员  李承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正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