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X,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住南召县板山坪镇。被告王XX,���,汉族,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原告李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高扬 更多数据:
李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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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X,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住南召县板山坪镇。被告王XX,���,汉族,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原告李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