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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86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原告陈某甲分得1984年所建四间北屋的从西向东数第一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同意该案庭外协商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XX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