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原告陈某甲分得1984年所建四间北屋的从西向东数第一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同意该案庭外协商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XX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