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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80号

梁爱荣诉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社旗分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爱荣,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社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80号申请执行人梁爱荣,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社旗分公司。

负责人:宋林江,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梁爱荣与被执行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社旗分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社郊民初字第18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